长期投资算不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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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表述就有问题。“投资”与“借贷”是同一个金融活动的两个阶段——“先投资、后借贷”或者“先借贷、再投资”都是同一个金融活动在不同时间节点的两种表现形式而已;用“债权/股权”来划分“投资”和“借贷”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将“投资”与“融资”相区分——企业通过融资环节获取经营所需的资金,通过投资环节将所融资金用于符合公司战略的经营行为。这样,“借入资金”与“转出资金”在形式上可能是一一对应关系,但在本质上,其对应的不仅仅是资金“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的转移,更是因为资金的逐利性而导致的“收益权”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承担”的在主体之间的分配。所以,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其实质都在于实现上述“收益权”以及因此产生的风险在主体之间的二次分配—即所谓“资金价格”形成的过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不承认借款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价值。如果我们将“项目”看作是企业的“法人财产”,那么借款合同就是明确约定“如何使用法人财产”的具体条款。如果我们将市场视为由无数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那么借款合同的实质就是一个“联合协议”,其约定的用途和价格等条款其实就是这个“联合协议”的具体内容。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借款合同之所以存在价值就在于其约定了上述内容并且以此为交易各方提供可依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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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对外投资、其他投资等。对外投资通常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多种形式。在具体核算中,企业应设置“长期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日常核算。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也不予于返还投资款,即投资企业是处于“被控股”、“被收购”、“被参股”、“被兼并”的状态,比如技术上的控股、管理上的控股。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实质是一种股权关系。

债务与债权通常是一种对等的关系,有债务就有债权,有债权就有债务。债权方与债务方实质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一方支付价款(比如借款),另一方提供(借贷)相应服务。债权方有权向债务方索取债务,债务方有义务向债权方返还等额债务,这是一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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