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招商基金是什么?
1、从属性上,属于金融工具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受托人以特定客户委托的财产为基础,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方式向他人买入资产进行组合管理,形成风险独立、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将风险和业务相分离,提供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业务。因此可以看出,ABS业务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的手段,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回报的双重目标而开展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证券化的商业交易即符合信托法律关系,具备法律效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条件是“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方式向他人购买资产”;核心要义在于搭建一个“风险隔离”的基础设施。对于任何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其是否成立的关键就在于,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且权属清晰,能否以合法方式获取并有效抵御风险。
2、从机制上,具有双重运作框架 一方面,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证券化产品认购者(投资者),进而实现基础资产的融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通过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在交易过程中完成信用增级,提升企业直接融资的效率。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和企业分别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原始权益人”和“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专门目的载体),根据《资产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二者分别履行了“了解客户”“尽职调查”“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终止清算”等义务,确保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从而实现了二者的双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