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也有基金标注吗?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它的合法持有人对某种项目提供的法律保护。这种权利被称之为“专利权”或“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从定义上看,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同时也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
1.作为财产性权利: (1)可以转让(受让)或质押(抵押); (2)有优先权; (3)有期限。 2.作为一种独占权: (1)排除他人使用,包括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等; (2)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③ 专利权的取得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④ 专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不能非法行权; ⑤ 专利权到期后,不再享有该项专有权; ⑥ 任何国家或组织都无权非法剥夺他的专利权。 因此可见,“专利权”具有垄断性、金钱价值和可处分性的属性。但是,“专利权”不是物权,而是一种法定权能,即“依法定程序获取一定权利”的权力。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代表的国家基金,对于科学事业来讲,功莫大焉。但是,在国家基金结题项目中,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专利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实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浪费。专利的实施包括许可实施和自己实施,从我国国情来看,自己实施的份额占绝大多数。专利基金的设想就是,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后,而且得到实施,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的部分收益用于缴纳专利基金,积累一定的数额之后,就可以进入实施阶段,由专利基金所在的机构(如中介机构、研发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去实施这些专利。实施所得收益的部分返还给出资者,部分用于专利基金滚动发展。专利基金作为一种新型基金,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它在专利申请阶段没有资金压力,减少了申请专利的顾虑;在实施阶段有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运作,减少了专利申请人的后顾之忧。
事实上,企业为高校专利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高校将专利技术转移给企业,这种模式实际上已经在悄然兴起。作为专利技术供给方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转移和知识转移合作关系。企业方作为专利转化的经费承担者,获得技术实施的独占许可。技术供给方的高校则承担专利转化的研发和设计工作,并可获得一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