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资源税如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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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税种开征于2017年3月1日,目前仅在北京试点,以每立方米水价为基准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取用水实行审批制度;对取用水实施征收资源税,征收标准为每吨(m³)5元。 对自然降水、海水等天然水资源(下列项目除外)免征资源税;但纳税人直接用于生产啤酒的麦汁和水以及矿泉水等应税产品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企业取得的水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的收入作为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某水厂利用地下水源取用地下水,每日取水量1万吨,按5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则应交资源税=5元/吨×1万吨/天=5万元。 除了征收资源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还设置了污染者付费的机制。

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发〔2016〕8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进行综合治理。由此而来的成本增加可能转嫁至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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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省实施两年来,探索了既要反映水资源价值,又切实可行的水资源税差别税率和累进税额的确定方法,建立了规范科学的水资源税税制要素和征管模式,为在其他省份扩大试点提供了有益经验。

试点省份采取“2+X”模式,即设置两档税额,第一档是对地表水和低于规定限额的地下水制定基本税额;第二档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地下水和特种行业取用水制定较高税额。“X”为各省份因地制宜确定的其他差别化税额。以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山东省为例,地表水按不同取用水情形设定了3-5档税额;地下水除按照非超采、一般超采和严重超采分别制定基本税额外,对特种行业取用水设定10-30倍的惩罚性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超过部分按照正常税额的2-5倍从高制定税额。

为了鼓励节约用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改革试点对限额内的地下水从低征税,超过规定限额的从高加倍征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予以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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