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不能发行股票?
1、证券公司(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者帮助他人买卖证券;)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及人员。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使、诱导他人从事证券投资。
第三十八条 禁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和清算会员执行清算交收程序时,对客户透支、挪用资金、侵占证券和资金的行为,应拒绝办理其证券和资金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予以公告。
3、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合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包括:
(一)金融机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三)金融债;
(四)短期融资券;
(五)可转换债券;
(六)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七)债券回购;
(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产品;
(九)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券。 除上述列举情形外,其他任何未列入目录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依法披露,均属于适宜发行证券的范围,均可通过一定的形式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