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研发费怎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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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区分你们发生研究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新产品开发还是对现有产品性能的改进呢? 如果是新产品的研发,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1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六)任何未经核定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类支出”;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的条款:“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下列对象开展的捐赠活动:…” 如果是为了进行公益性质的捐赠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则不能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应作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但是要注意一点的是,这里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用于慈善事业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对于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益性的捐赠,比如公司用于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的赠与行为,因属于生产经营支出,应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2、其次,要看你们是否建立了规范的研发体系。很多的小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也没有配备研发人员,更不存在研发活动,因此很难判断其研发费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连基本的研发体系都没有的话,建议先完善研发体系后再行处理。否则,会被税务局以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为由进行纳税评估。

同时,还可以参考一下《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湘科企[2019]59号)的规定,对需要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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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一并计入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综上所述,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年度起,其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将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并入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统一核算,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会计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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