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债劵企业有哪些?
融资券,市场狭义理解为“债券” 1987年,我国发行了第一支企业债券——武汉汽车制造厂债券;2001年至2005年间,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发布文件,允许相关企业在特定情形下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这就是目前的公司债(Corporate Bond)。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公司债可分为非公开发行(私募)公司债与公开发行(公募)公司债两类。根据是否计入资本公积,还可分为权益融资型与公司债及费用融资型公司债。
近年来,随着对融资融券市场的规范运作与监管要求的提高,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增发或配股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难度加大,部分上市公司转而寻求采取发行可转债或以债券形式募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融资需求。对于这一类以“借债”方式实现的融资行为,市场亦称其为“可转换债券”。
目前,在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一般可转债,其发行主体多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在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开板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陆续尝试了可转债的发行。不过,相较于境外成熟市场而言,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尚处于初创阶段。从业务种类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主承销商承销并以证券公司自办发行方式进行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简称“券商短融券”,属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同业负债品种之一;另一种是证监会批准的试点交易所上市的信用债中的可转换债券,包括中小企业可转债和可赎回债券等。
融资债券企业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政府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这个规定的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的企业:
(一)国家基本建设债券的发行企业,主要是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有关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人民政府,经中央或者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基础设施经营企业,也可以申请发行该种债券,用于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原材料还贷的骨干项目和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技术开发区在基础设施上需要资金的,也可以发行国家基本建设债券,作为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补充。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发债条件,经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部门审查,统一平衡后,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主要是指这些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设立或者经公司授权后可以申请发行的债券,这类公司,既有股份制的,也有全民所有制的,还有其他形式的,因此这些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归入企业债券。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经批准,可以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改组银行和组建新的银行。
(四)商业储蓄国债和国有工商企业特种债券,主要是指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用以支持国有工商企业技术改造的国债。这些债券采取商业储蓄的形式,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企业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