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算企业员工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劳动法的上述定义和相关规定,可以判定个人承包人(包工头)属于雇主,与其组织的劳务人员应属雇佣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可见,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如何约定,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则是判定劳动者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另外,参照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人都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是劳务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则应当认为劳动关系成立。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某些劳务人员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而被认定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一些特别法已明确将特定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外,或虽属公民但并不以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为必要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