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如何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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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资企业来说,通常有两种方式实现企业的退市,即解散和外方股东退出。 1、外方股东退出的方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将股权转让给内方投资者; (2)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公司增资导致注册资本金的增加,而新引入的股东认购新增资本从而获得股权,原投资人相应减少所持股份; (4)公司减资,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金来稀释原有股权; (5)以现有资产、负债、权益抵偿对外债务。 采用上述方式实现的投资者退出过程就是外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人协商转让股份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内资企业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什么区别。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确保企业资产和经营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和合法规范运营。

2、企业解散的方式。 如果外资企业不想进行股东变更,只想退出市场,可以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的方式使企业消失。但是这样会导致外方投资无法收回,损失惨重。所以这种情况建议外方股东还是尽量将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解散方式还是出让方式,都应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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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要撤资的,应当分情况对待:

如果是依照外国法律办理了注销、破产或者已经结业,并且其在中国的公司也依照中国法律办理了注销、破产的,则可以按照程序进行最后的资金汇出。在收到银行转来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最后清算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确认手续。然后,企业凭银行转来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管局最后清算的核准以及最后的验资报告,分别到财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最后,持银行转来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有关购汇汇款手续。

如果是外国企业投资者未全部缴付出资的,那么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将其已缴付的出资额转让给各方投资者,或者按照规定申请拟减注册资本,其具体的程序依照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办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按规定转让出资额或者在申请减资登记未获批准的,则应当自公告发布30日后再行公告一次。在两次公告后30日期限内仍未找到出资受让人或减资申请未获批准的,审批机关应作出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过批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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