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发购房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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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发放各类补贴,是需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员工的住房等类补贴应纳入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住房原因而获得的政府补助、补贴或者其他类似补助、奖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是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没有购买住房行为;二是有实际居住房屋的纳税人确有住房困难,且其住址与住所一致。

如果企业以“住房补贴”名义对员工发放补贴,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合理住房消费支出”,则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合理的住房消费支出是指:职工因为住房问题的真实支出,包括住房贷款利息、房租、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支出。

如果公司以“住房补贴”的名义给员工发放钱物,并且这些资金将直接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则可以理解为“合理的住房消费支出”,免征个税。

不过,这种情形比较难以认定和把握,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建议企业采取发放住房代金券的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企业以代金券发放给职工,员工可用此代金券在指定区域购买商品(如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但不得提现或转账。这样处理既能达到为员工解决住房问题的目的,又能避免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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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按月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房租期间,职工本人(或者同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可按月向其发放住房消费的工资性补贴,其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因此,这类补贴应作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按月发放的住房消费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企业按月向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补贴是职工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中的一部分,所以,企业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住房消费补贴应与支付给职工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当月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采取按年发放的住房消费补贴待遇,可采取年度中采取“按月预支、年末清算”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减轻个人年度中一次性补缴税款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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