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以什么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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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利润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各项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和支出后的剩余全部经济资源,它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收益,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2.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在净利润中扣除。用所得税费用填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税务部门审核后,会最终确定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叫作“应税所得”);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总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补充资料 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净额大于0时,说明企业的营业收入与支出相抵之后尚有盈余,即企业的盈利能产生现金的流入,这种财务上的盈利也被称为“真金白银”的盈利。反之,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0,则表明企业当期亏损,需要填补才能产生正的现金流,此时的亏损就是“纸面亏空”了。

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总汇-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补充资料 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要想拓展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往往需要通过对外投资项目来达成目的。但是进行投资也需要有资本作为后盾才行。除了利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增加日常经营的现金流外,还要努力争取通过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而为新的项目注入新的活力。

5.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总汇-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补充资料 如果企业存在长期负债,并且长期负债的比例相对较高,那么,由于还本付息所需要的现金流要比经营性现金流多很多,此时,融资就变得更加重要起来,通过融资活动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偿还到期债务并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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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对企业按不同的所有制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即国有、集体企业按人均每年12000元(即每月1000元)的工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他企业按经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实际工资、津贴和奖金标准,并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工资发放水平和合理的工资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国有、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200%(即人均每年薪金支出在24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超过上述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的200%的幅度,主要是考虑到“其他企业”,如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效益参差不齐,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不等,规定一个工资扣除幅度,有利于解决地区间、企业间、不同所有制间因职工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等所带来的税负不均衡问题。计税工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最高限额,但不能把计税工资理解为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薪金的标准。各企业特别是所有制性质不是国有和集体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地区工资水平等因素,按劳动、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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