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基金如何提取?
1、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设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各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还应当设置“累计折旧(摊销)”等科目,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对于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减少(即发生了资产损失),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依次冲减“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相关成本项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一)有关投资的企业损失; (二)超过法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损失;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土地、水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失; (四)已足额提取减值准备的金具、器具、设备等丧失使用价值或报废清理的损失; (五)货币性资金亏损;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属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项目。 所以,如果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上述资产发生净损失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能扣除的,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利润总额,进而计算得到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