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法适用什么企业?
PE,即Private Equity的简称,中文意思是“私募股权投资”(或译作“私人股权投融资”“私人股本投资”等)。它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展开的投资,其方式主要有两种:
1、并购基金 这种基金主要用来收购已上市的公司,进而对该公司进行重组和整合,使其潜力进一步得到释放;
2、创业基金 主要针对那些尚未上市的企业展开投资,通过资助方式帮助这些企业获取发展所必需的资金,从而实现企业的增值。
我国目前对于PE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中。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公司法》第55条),然而大多数PE所投资的项目在初期都不具备上市的条件的或者说很难上市,因此他们大多采用并购基金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退出。而使用并购基金进行退出的方式就受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分业管理虽然主要是基于监管层面的考虑,但对于准备通过IPO的方式退出的PE而言,这种划分则带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交易也更具公共属性,因此对于打算将PE投资项目推向公众市场的投资者而言,建立一套与公募基金相分离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就显得很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