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形态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人合)和个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另外,根据登记注册类型,企业还可分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两种。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如地摊业主、修鞋匠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出资经营,或者由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经营,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归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人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制企业等多种类型。 在上述企业中,只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定的会计主体。
1.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享有独立财产权,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并且只负有限清偿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成为破产清算的对象。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分支机构中设立帐户,进行会计核算。
2.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享收益的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殊行业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全体合伙人共有,具有企业法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这一重要特征。合伙企业对债权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具备建立财务会计账簿的条件和要求,必须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合法的经营活动。
4.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股份按照章程的规定可以自由处分,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财务基础工作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才能满足上市条件以及持续经营的必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