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不可以用于哪?
个人质押贷款的用途一般为消费、临时资金周转等合理个人资金需要。一般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在发放个人质款时,出质人必须亲自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借款人和出质人必须是同一人,否则,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质押贷款。此外,用多项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设置质押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质押品的到期日。如果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券一次性办理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
以保单质押时,除了在《借款合同》中作特别约定外,银行经办人还要单独向出质人提示,以避免纠纷。保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除了应符合质押贷款的一般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可质押的保单必须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通常是指人身保险中长期缴费性质的保单,比如普通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年金万能型寿险以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保险的保单。
(2)对于养老金性质保险,投保人必须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交足一定年限的保费,才能生成保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交足两年以上保费,并且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两年以上,保单的现金价值才比较容易确定。
(4)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单的受益人必须是出质人或经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协商同意,变更受益人。
(5)在保险期内,质押保单不能作保单迁移处理。
(6)保险合同未作不得转让声明。
(7)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由专门的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也可以由贷款银行和出质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