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按多少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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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是征税申报日,不少需要交纳印花税的贷款机构此时已经进入准备阶段。但是,对于贷款金额按多少税率缴纳印花税,很多机构却存在疑问。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日走访多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后发现,尽管各自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都对印花税做了规定,但是多认为约定无效,而拟缴纳的印花税税率则从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八不等。

贷款企业:合同无效

在贷款协议(合同)中,均约定了贷款方应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印花税)。但是,这些均不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视为有效约定。

“合同无效,没办法。”一家股份行行长在谈到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时语出惊人。他认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贷款本身不需缴纳印花税。如果企业要求加盖贷款协议公章,银行则应在签署后自行保留一份原件,而贷款企业不得索取和留存贷款协议正本,否则银行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不少支行行长有同感:一份贷款合同,企业方拿走若干份,其中至少包括签名加盖公章的一联。如此循环,银行手中只有一份合同,要印花税也交得理所应该。

一家非银金融机构副总裁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在他看来,贷款合同实际上是一式三份的,客户、银行、监管机构各保留一份,在税收上按照税收法的规定,仅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而包括企业在内的融资方,并无缴纳此项税款的义务。

税收规定:企业为金融企业借款

那么,企业在获取贷款时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务保证类应收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谓财务保证类是指企业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保证协议(无论是否有抵、质押)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郭华伟教授看来,这里的“财务保证类应收利息收入”其实包含了一种担保关系,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求该企业用另有资产进行担保,一旦企业的担保贷款不能如期收回,银行完全可以向担保人追偿,这样,企业实际上提供了另一种形式的担保,这里所描述的利息收入自然不应缴纳印花税。

但是,对于企业而言,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尤其是当融资融劵等金融服务交易出现之后,资金坐庄等方式令企业名义上所借资金实际上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呢?

郭华伟教授指出,从国税发〔1999〕137号文件可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的上述利息收入”,这里的利息收入应是金融企业按照借款本金计算的一定比例(贷款利率)所应收取的利息。只要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没有发生变化,则企业仍然应该按原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利息率向贷款金融企业支付利息,此利息收入属于银行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的收入,企业收到这部分利息应当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除借款本金外,以万为单位,按次计缴。

郭华伟还提到,金融企业贷款的主要特征在于“贷款人将其债务转让给了借款人”,而担保人则是对贷款人负有代偿义务的第三人,“如果企业的担保贷款最终未能如期收回,担保人的实际损失为代偿资金的本息,该笔资金实际上只是暂时由企业占用,所以企业应就其贷款这部分利息收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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