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要让渡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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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明确一点,大股东向银行借款,然后用股票进行质押,是有可能的。 但题主的描述中有个误区,将“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与“出质人应当提交股票或者股权证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据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混淆了。 以股权出质,确实是需要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此处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统称)的,但这里的登记是指“相关登记手续”,是一种表述方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质押登记”。 换句话说,即便大股东不将股票交给银行,也不注销质押权,那么银行对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注意:这里只是说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并非说银行的债权就必然不能实现;而且是否实际能够执行到大股东的股票还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另外,即便银行最终通过诉讼等方式实现了债权,由于是大股东违约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部分也应当由大股东来承担。)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即便大股东与银行之间签署了质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所谓的“相关登记手续”,如果银行未实际取得对股票的支配权,则质押关系并未成立。据此,尽管大股东违反质押合同约定,擅自处置质押财产,给银行造成损失,但基于上述分析,银行并不能直接依据质押合同要求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建议银行方面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重对质押物即股权的监管,完善相应的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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