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偿股份注销?
在收购过程中,由于被收购方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放现金股利等情形,使得收购方最终支付的对价总额高于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净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就形成了并购溢价。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被收购方为了满足融资的需要,会进行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操作,这就会在财务数据上体现出所谓的“溢价”(其实质是企业自身资本的扩张)。此时,为减少纳税义务,企业通常会将转增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红部分让渡给上市公司,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而上市公司收到这笔款项后,需要按规定冲减当期投资收益。 这种基于股权性质的企业并购中,因被并购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而产生的权益,为了降低税费,由并购企业给予被并购企业的补偿。
对于因补偿产生的税差,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模式以消除,即通过未来再转让这些被补偿股票的方式回收资金并缴纳相关的税费。 但这种方式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为了防止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被收购方若存在下列行为,将会被视为没有充分理由放弃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从而视为企业重新做了市场评估,应视同转让该项股权,再次征收个税:
1.被收购方企业取得收入后全部或部分用于对外投资;
2.被收购方企业取得收入后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3.被收购方企业取得收入后全部用来分配给股东;
4.被收购方企业取得收入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