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币算不算科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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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信用”和“信用卡”两个概念的混合体,“信用的”是指通过信贷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信用卡”则是一种金融服务,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出,客户事先被授权在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提现或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等。 因此“信用卡”是金融业的产物而不是信息产业的产物;同理,以银行卡为基础的“移动支付”也是金融业而非信息行业的产物。虽然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电子银行(网上/手机)业务,但对于其主营业务而言,电子银行业务仍然是基于卡基业务的延伸。 因此说,“信用币”不是一项信息产业的产品。

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却需要信息技术的参与——无论是作为行业基础还是作为行业应用。 例如,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互联网技术是其存在的基础,没有互联网其就不能称为P2P。因为P2P的本质是“点对点”(peer to peer),如果没有互联网这个载体,P2P就无从谈起了。但P2P的核心是金融(借款与贷款)而不是信息技术。同样,第三方支付也离不开互联网,但其核心也不是信息技术。 所以我说,互联网金融需要信息技术的参与,但信息技术并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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