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隐形投资人?
“隐形”不是指秘密进行,而是说这种投资通常不涉及媒体关注、公开披露和投资者的社会形象塑造。 由于创业公司的发展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早期阶段往往无法用财务数据来衡量公司的价值(更谈不上市)。对于希望投资创业公司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一方面希望能有效地参与到这些初创企业的发展中去,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需要寻求一种能让他们在投资之后能够被媒体和社会广泛认可的方式。 于是,他们中的许多人选择成为“VC的VC”——他们首先选择向传统的VC机构出资,借助VC机构的人脉与专业团队帮助挑选项目并实施投资,而后希望在所投项目中出现一两家能够成功上市的公司以获取高额回报并以此获得社会声誉。
当然,也有一些“隐形”投资者是主动选择避开媒体的目光——他们可能更愿意低调一些,因为对他们来说,参与尚未真正成形的创业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或许比媒体曝光更重要。这一类投资者多半属于个人或者家族投资基金,他们通常有着丰富的创业和投资经验,对市场机会具有敏锐的嗅觉,并善于挖掘潜在的投资机会。因为他们不需要通过一次次成功的投资案例来树立自己的公众形象,所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媒体的聚焦。
然而,市场的活跃离不开投资者的积极活跃,无论是“显形”还是“隐性”,只要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能够推动市场前进的资金来源都应该得到尊重!
隐形投资人又称名义股东。《公司法解释三》在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现实经济生活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常常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即名义股东)出资,但相应的投资权益由实际出资人来享有。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没有争议,法律一般也不予干预。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或者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为了尽量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保护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司法解释在实际出资人的权益确认方面设置了一定条件,以在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具体来说,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求返还股权,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相关股权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购买,而且实际享有投资权益;二是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已经办理了股权登记,或者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已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权时知道,也就是说实际出资人已经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
如果名义股东处分了股权,实际出资人想追回股权,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
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且已经办理了股权变登记,则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股权,但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就其因处分股权给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