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如何核算利润?
楼上的朋友讲了很多,我补充一些有关投资公司的会计处理问题。 1、对于投资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对其所拥有的股份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和“采用权益法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数额时,应当考虑因少数股东权益增加而使企业权益增加的金额并加以调整。”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初始确认时,按投资成本入账即可;但在实施权益法核算时,需要将投资方与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之和看作是该公司总股本的100%,然后按比例计算各自应享有的部分。如: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母公司持有70%的股权,则该子公司账面上应记录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为500万元,其中母公司投资额为350万元(500*70%=350)。 当然,这里所说的投资成本不是指实际支付的款项,而是指根据各项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的初始计量金额。
2、对于收益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还规定: “采用收益法确定应享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到下列因素的影响:
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率;
②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影响力;
③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能力;
④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 所以,投资公司在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后,并非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的金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实现的净利润,则作为投资收益增加,否则作为投资收益减少。
至于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原则上不得确认为本公司的损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除外: 一是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明确约定;二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并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此时,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可计入本次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