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金法务的原因?
1.主要原因为了从事新业务,即基金法律业务;
2.其次是由于目前对金融监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原来做非银金融机构业务(如保险、证券)的律师面临的监管环境将变得更加严格,因此也有部分律所为了应对监管要求而开始拓展基金法律业务的团队或人员。 当然,也存在个别所由于某种特殊需求(如客户指定)而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情形。
3.从实践来看,开展基金法律服务业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事务所为中心,由各所合伙人和资深律师牵头成立专项小组,进行项目制管理,以完成特定客户的具体项目需求为出发点,进行全程服务和支持。另一种则是以客户为中心,由各个业务部门共同组成一个业务团队,集中人力物力为某客户的各项业务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和配套服务。
4.无论是以事务所还是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基金法律服务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①法律意见书或专项报告的制作;
②尽职调查,包括对融资人或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及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尽职调查;
③交易结构的设计与方案确定、交易文件起草与审核;
④协助办理交割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