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运作费包括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称为基金运营费用(或称之为基金管理费)。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基金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登记托管费用;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代理买卖业务佣金;
(三)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基金营销推广费用;
(四)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的损失而进行赔偿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并不是上述所有费用都由基金管理人来承担,其中部分费用的承担主体存在差异。比如,登记托管费和经批准的基金销售佣金就应由基金财产支付并计入基金资产;而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基金营销宣传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则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最终应当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的计提标准,但是各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收费方案以作为计算基础。
另外,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支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据实列支,并在基金财产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