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富民卡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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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富民卡并不是商业银行(从名称上就能看出,它是国家开发银行的分支机构)。 但是,因为国家开发银行本身是执行货币政策,实施信贷和债券发行,而并不做商业银行业务的,所以它成立的分行,并不具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管理商业银行的职责及权限(主要是监管职能),因此对于非银金融机构,比如小贷公司等,没有监管职责,也无法进行监管。 而像工商银行这种,属于银保监会直接管理的,是具有监管职责的。 当然,可能有人觉得,既然工商银行有监管职责,那么它应该会执行监管职责吧;但是事实情况是,工商行的监管职责只是对工、农、中、建四大行及其下属机构来说的,对于其他中小型银行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并没有监管权。具体细节可以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完善人民币存款保险体系的通知》(银发〔2015〕364号)第三点“建立存款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之“二、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根据风险状况等因素,适时合理设定存款保险费率调整区间,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的规定。

2、其次,富民卡是一个存款产品。 根据其官网介绍,该产品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满足企业和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为经营目标”的产品,而且利率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但是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它的利率高,但是它是以利率为核心的金融产品。所谓利率,其实指的是资金的价格,也就是说你把钱存在里面,银行把利率给你定得多高的意思。但是,利率不仅仅是资金价格的问题,还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储蓄业务的原则,制定储蓄业务的章程。” 第三十二条: “银行营业网点应当提供咨询、查询、挂失、补办、代理、支付结算、现金取款、现金汇款等其他客户服务。

银行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业务量,配置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及时办理,保障存款人、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水平,误导客户办理存取款、融资业务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损害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所以,如果要从法律层面来严格定义的话,富民卡既不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尝试,也不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一种产物,而是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的经营活动。只不过,由于目前的《商业银行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现在来看确实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了,所以需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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