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企业算是联合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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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招标项目的要求,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等,均为法定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当中对投标企业的资质是作为必要条件予以载明的(个别特殊行业可能有特殊的具体要求)。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评标报告。其中,关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部分的意见,应当单独形成评标报告附卷备查。 三、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即使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写明“若投标企业不存在注册资本金不足的情况则评标过程中可不考虑该因素”,只要投标文件的响应是合格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应对此进行审核,并在相应表格中注明。 否则,因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导致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投标函失效,其后果和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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