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算关联企业吗?
子公司的股东是母公司,所以从股权的角度来说,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但是,由于存在特殊情形(如有限合伙制),这种控制未必表现为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所以,一般说来,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力,那么这两家公司就属于关联方了;反之就不是关联方。 但这里存在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如何来界定“控制”?是否必须达到绝对控股才能认定为关联方?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控制”的认定不必要求达到绝对控股的程度。否则的话,很多原本属于关联方的交易就容易被掩盖起来。 例如,A持有B30%的股份能够相当程度地影响B的经营决策但不足以控制B,此时A就被称为B的附属公司或被投资企业,而拥有最终控制权的A的股东则属于B的关联方。又比如,在上市公司并购活动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目标公司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部分或全部质押,而上市公司通过协议安排成为该目标公司的单一第一大股东,这种情况下,虽然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在财务、业务等方面存在大量往来,且可能产生关联交易,但由于目标公司原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足以支配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管层的行动,上市公司的意志并不能真正得以实现,这种关联关系是有疑义的。如果这种情形下发生资金占用或者违规担保,就会因缺乏有效制衡而使违规成本很低甚至毫无成本。
实际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有关承租人的确定就有这样的考虑: 因为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出租人通常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或其他经济利益,上述准则条款其实是在说,如果没有特定理由,一般不应将出租人确认为承租人经营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