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军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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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不是免税,而是退税+收外汇 出口货物后,若取得的出口收入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属于偷税;但若已经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则不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应当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国务院规定其他免税的项目。 依据上述条款,您单位生产销售军用物资,满足第一条且属于免税项目的应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免征的税款属于“销项税额”,在申报表中体现为“免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95〕480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军工科研生产业务和民参军企业生产经营的应税劳务、货物或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所以,对军工企业(含民参军企业)生产销售军队需要物资的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外贸企业等一般纳税人取得自营出口订单时,应分情况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以离岸价(FOB价)向境外买方出售货物的,其销售收入应为离岸价减去国外运费后的金额;以到岸价(C&F价)或成本加运费价(CIF价)向境外买方出售货物的,则其销售收入为买方的到货价格。

如果外销商品的离岸价中含有消费税的,还应把离岸价中的消费税部分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考虑到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发生的进口关税不能成为其销售额的构成要素,对外贸企业直接销售的实行退税办法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其销项税额等于其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由于进项税额是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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