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企业指哪些?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以提供爆炸威力为主要目的的炸药和起爆设备。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不得生产、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从事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事业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 具体来讲包括:
(一)从事化学原料药物生产的单位属于民爆企业,如氯酸钾[KClO3]、高锰酸钾[KMnO4]、硝酸铵[NH4NO3]等。
(二)从事火药药剂生产的单位属于民爆企业,如黑火药、火雷管、导爆索、发烟剂等。
(三)用于军事目的的特种炸药生产厂家,也属于民爆企业,如色麻-1号、色麻-2号。
二、个人不能持有民用爆炸物品,因此不应当存在“收购民用爆炸物”一说。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制造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