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收呆滞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然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包括按规定进入不良贷款置换和贷款核销程序的贷款)。1997年底前发生的呆滞贷款,从1998年起实行余额包干,由各金融机构专项反映、管理、考核,不上交、不分配;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新发生的呆滞贷款,要积极组织清收,收回的现金可作当期损益。
对呆滞贷款的保全、盘活的具体措施是:
一、落实还款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
根据每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对其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督促借款人尽快落实还款计划。对有还贷能力而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要通过宣传、说服、教育以及其它经济手段使其改变态度,履行义务、归还贷款。对确有还款能力而无还款意愿的,要及时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争取政府支持,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对有现实清收希望、需要政府及社会力量支持的呆滞贷款,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主管部门,借助社会力量积极清收。对由于企业改制或政府其他行为形成损失的贷款,要如实反映,及时起诉,做好呆账准备和呆账核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完善贷款担保手续。
对于无担保贷款或是担保手续不完善、担保能力下降的贷款,要尽可能追加担保或完善担保手续,确保贷款安全。
四、清收和盘活。
对已完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实现清收的贷款,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所占有的财产、土地以及债权进行依法收购并变现,实现清收;对尚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要在吃透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还款计划,由企业分期偿还。
五、依法保护诉讼时效。
对在诉讼期内的呆滞贷款,可采取主张权利、债务人提供担保、扣收借款本息等措施,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对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而又不能采取有效催收措施的,应根据需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事由,丧失收回款项的可能。对已经丧失诉讼时效的呆滞贷款,要在全面调查分析借款人现状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借款人尚有清偿能力且有现实清收可能,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设法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借款人已无清偿能力,要本着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及时采取必要的减免息措施,使呆滞贷款形成呆账,按呆账处理规定报批冲销。
六、完善和落实呆滞贷款管理制度。
要尽快完善呆滞贷款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按每笔呆滞贷款明确责任人,落实清收、盘活和管理、保全的具体措施,逐笔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盘活方案。对收回和盘活的金额要及时冲销和调整账务,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对未收回和未盘活的贷款要继续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呆滞贷款管理的有效实施。要将呆滞贷款的管理、清收、盘活的情况纳入贷款管理人员个人劳动和工作绩效的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