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如何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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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点,VC/PE这种买方机构是不可以炒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适用本人或者其有关责任人的从业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向投资者承诺承担损失; (三)以任何方式公开承诺净值,或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回报;(四)挪用基金财产;(五)从事融资活动;(六) 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以及《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当投资决策或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如果创业企业发生了较大的商业风险,使投资方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投资方有权要求创业者予以补偿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请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清算后终止: (一)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被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且未能解决;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致使财产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 (六)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形。

当创业公司出现了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将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自己。当然,公司财产必须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后才有剩余,因此最终能否拿回成本取决于清算结果。 但要注意的是,投资方不能仅以投资损失为由要求创业者赔偿。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投资方只能主张创业者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并要求其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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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资金和股票优势,影响大盘或个股走势,进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此类现象近几年较为常见。

二、投资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承诺营利分成,亏损由机构或从业人员承担,以此诱骗客户后利用客户的账号进行股票买卖,来牟取暴利,这也是目前投诉的主要根源。

三、盗用客户资料买卖股票。机构或从业人员在为客户办理证券买卖、转托管等业务过程中,擅自留存客户的磁卡、密码或复制磁卡,擅自或授权他人擅自以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侵占客户的收益或造成客户亏损。四、违规向客户融资融券。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对外借款、出借资金,或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之间的融资及出借股票提供便利,客户发生亏损后无法偿还所欠款项,侵害双方客户利益,甚至引发群体上访纠纷案件。五、传播不实信息。机构或从业人员为达成交易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欺骗客户买卖证券或散布虚假信息干扰投资者正常投资判断,导致投资者受损。

六、通过假冒网站欺骗客户。从业人员通过搭建假冒合法证券网站或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诱使投资者访问假冒网站,骗取客户资金、密码等敏感信息,盗取客户资金牟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七、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信息引诱他人投资,挪用或侵占客户资金。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外地区及三、四级营业部(营销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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