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盈利如何交税?
1、首先,要区分开机构和个人,基金公司(含公募和私募)都是企业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说;而个人购买基金属于个人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注意一下,是“经营”所得而不是“收入”所得,这涉及到一个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财税〔2008〕139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及期货等所得,暂免征收营业税。基金公司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但个人购买基金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所以需要交纳相关税费。
2、其次,要区分开公司理财和私人理财,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第三方理财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资管产品的设计、销售以及后续的理财规划等服务,其实他们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中介,不是金融中介机构,故不需要缴纳任何的税费。但是公司如果有相应的理财产品或者将募集的资金投资到某类产品上,则需要按照前述1中规定的缴税。 但是如果是一家从事私募基金的公司,则不同了。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适用于私募基金的规范,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也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之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如实披露涉及基金财产的信息,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尽管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但是实际上基金资产是由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进行真正的交易的,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税务事项,需要依法纳税。
私募基金分为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形式。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基金整体以及投资者的适用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基金整体层面:公司制私募基金,基金运营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基金自身层面不涉及缴纳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来自两类基金的收益,目前也仅要求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所得税的转增作用,上述两类基金相比公司制在税负上具有较大优势,因此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成立的私募基金主要以合伙企业形式为主。
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和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并入企业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5%),分红给自然人投资者时,自然人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需要缴纳双重所得税(合计30%)。
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实务中基金与托管行协商按照利息(包括申购赎回产生的利息和持有债券取得的利息)、买卖股票利息收入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金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税(主要是因为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为有限合伙人,从基金分回的所得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多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是一般合伙人,从基金分回的所得视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