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由谁负责?
1、我国《破产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债权人的相关行为并通知债务人,同时指定管理人开展后续工作;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并由院长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诉讼程序性事项; 3、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的,重整程序终止; 4、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破产程序中有关事务的处理。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一)清算组负责人;
(二)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审计人员;
(三)律师;
(四)其他对破产案件负责审理的人员。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具体执行破产财产的处分和清算事宜,包括:
(一)接管债务人在财产状况表中所列财产;
(二)评估、拍卖处置上述财产;
(三)管理、清理、核实、处理债务人的各项债权债务;
(四)处理债务人死亡或终止、被吊销执照等原因造成的主体灭失后的相关事宜;
(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清算组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