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业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在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纳税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于闲置的土地应当交纳城市土地闲置费;对于非闲置的土地,应当从开发之日起开始计提并交纳城镇土地使用费(税); 2、具体计征办法如下: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的土地,应当从开发之日起计算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登记手续时,将本应交纳税款的税款列入开发建设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税务机关也已依法认可的,则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3、免税的情况如下: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包括耕地、菜地以及其他农场地。
如果确属有困难,需要停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经审核通过,实际停产、停业期限在一个纳税年度持续超过六个月的或核准之日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不足六个月的比照实际期限,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停产、停业期满六个月的实际停产、停业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需要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申请时应当报送如下书面材料:
(一)停业申请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停业报告,并审核査实后,应当办理停业登记,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停业日期、停业期限,并收存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发票领购薄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经营收入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结清停业期间应当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