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可以投资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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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的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以及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办理。可见,中央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以及变更属于依法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决定。 在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情况下,国资委作为中央级的政府机构是没有权限向企业投资入股的,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 目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由国资监管机构作为股东的企业有几种形式:

一是将资本金注入到已成立的公司中,形成国资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

二是以出资的方式设立新的企业,形成新老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许多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直接作为股东的实践做法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认可。从合规的角度来看,建议各地国资监管部门直接作为股东的形式应尽早改变。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指明,上述形式下的“投资”并不等同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的“产权交易”行为。二者虽在形式上都可能发生转让方与受让方、出让方与接收方、转让人和被转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在本质上仍然不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产权交易的目的并不是取得产权所指向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企业对财产的实际支配地位。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况时,仅依靠产权交易的行为不足以成为完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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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者代表,国资委的主要责任是管理国有资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尽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于这一授权经营权,国资委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向新设立的企业投资,成为企业的投资者,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已经设立的、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本的国有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委有权决定向其追加投资。由于国资委是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的职能,因而对设立企业或决定企业追加投资,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比如,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比如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国资委需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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