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贷款给企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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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政府和企业是平等的,借款给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融资”的范畴; 其次,法律允许政府向企业借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但不允许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借贷(《关于禁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通知》); 最后,虽然目前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则,但政府对企业进行资助、补贴等已有很多相关的制度安排。

2、对于企业的不同阶段,政府的出资方式有区别 (一)种子期 在这个时期,大多企业还处在试制、试验阶段,有的甚至连产品都还没有,因此政府提供的资金多是引导基金、担保基金之类,以投资的方式注入,取得股份,获取资本收益。

(二)初创期 这个阶段的企业已经开始投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了,政府的出资一般表现为无偿授予土地、房产、设备等物质资产,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等。

(三)成长期 这时企业已经成熟,有了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政府的出资可以表现为无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的形式为企业减负。

(四)成熟期 这一阶段企业对政府出资的依赖性逐渐降低,有些甚至还反过来为政府出资,如一些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将利润分给政府,而一些创业园则从政府获得用地等补偿。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给予企业支持,都必须按《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做到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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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政府是不可以向企业进行贷款的,这属于政府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政府贷款给企业是严重违反法律行为,该贷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政府没有正当法律依据向企业进行贷款,这种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有特殊情况,政府需要企业借款的,也需要经上级政府的准许,否则是不可以的。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一点与买卖合同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所出售的物品。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全面约定货币的币种、数量、质量,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

2.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出借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国家的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管理,禁止第三人间的借贷,因此,一切单位和个人,除银行和其他依法可以进行金融借贷的金融机构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出借方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因此,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必须有一个当事人是银行或者国家的其他金融机构。

3.借款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具有特殊性,即以将货币交付给对方使用为前提条件。在借款合同中,出借方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其依法可以支配自有资金,其给对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权,只是对权利的义务范围内的处分,而不是出借方在权利范围内对权利本身的处分,因此,出借方必须将出借的货币实际交付给对方,使对方获得借款的所有权。因此,凡是以订立借款合同而不给对方提供货币,只准备将借款合同作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手段的,不发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直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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