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我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金融同业组织所在地设立的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基金行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除涉及国家安全、风险控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和业务外,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据此,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基金行业发展规划;审核、评估基金服务机构资格并实施监管;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合规运作等。
依据上述法条及证监会的具体职责范围,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公募基金为主、私募基金为辅的基金监管体系。其中,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一般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遵循“核准制度”,即产品的发行与存续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以私募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则遵循“登记备案”制度,即基金的募集与合同成立不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批准,但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义务[1]。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相比一般基金拥有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但随着资管业务的迅速发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在业务模式上的不断创新,包括单只基金规模上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人数等多项监管指标都在发生变化,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框架正在逐步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