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资产如何管理?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的定义及税务处理,税法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而对于企业在原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异地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分设新公司”)等情况下的资产搬迁,并没有具体的政策。
一、分设新公司情况下的搬迁,是指企业在原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并在异地新设全资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搬迁。该搬迁模式下,新设全资子公司与原企业存在产权关系的承继关系。
二、分设新公司的纳税人为原企业或在分设新公司过程中取得搬迁收入的被搬迁企业,分设新公司而异地新建的资产应为纳税人投入的资本。原企业或被搬迁企业应按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搬迁资产原账面净值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不得预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计入搬迁支出。
三、分设新公司情况下的搬迁,原企业或被搬迁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包括搬迁完成年度),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设新公司的当年,原企业或被搬迁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给搬迁完成年度的财务、清算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