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资产年限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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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在内的六类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均作了明确规范。其中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即合并纳税):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即资产或股权市价的85%以上,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的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即50%以上;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收购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企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必须满足资产收购比例、股权支付金额比例等实质条件,以及企业重组后在12个月内不发生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等时限要求。对资产收购而言,满足市价85%以上的资产收购,以及支付对价中50%以上为股权支付这两个实质条件相对容易,而满足12个月的时限条件却较困难。这就要求,企业在实施股权、资产收购前,就将收购资产后的经营、管理等方案设计好,以便切实执行,从而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达到递延纳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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