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贷款还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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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财产被股东无对价或者低对价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主要的混同行为有:股东将公司资金挪为私用;将公司资金转入股东账户;股东将公司资金悉数转入其个人账户。而且股东的账户等同于企业的账户使用;公司财务记录与股东财务记录不分,公司财务制不明晰;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类情况企业经营贷款还债是股东。

在实际中,很多私营企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有些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投资人或者其家人等与公司财务发生混同,如果公司出现债务,那么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因此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如果公司资本充足,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不充足,或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已经达到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程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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