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贷款担保有效吗?
股东向公司借款,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三种情形:1、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股东本人为债务人;2、股东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但承诺该债务为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3、股东以其个人名誉对外举债,债权人明知该债务用作公司经营,仍与股东签订借贷合同,其关系同上。对此,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股东可以上述形式对外贷款,但对于股东贷款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法》未做具体规定。
在案例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以自身名义对外贷款,而公司和其他股东承诺偿还该笔债务的情况,一般认为该担保行为有效。因为股东的行为实质是个人对公司的一种输血行为。因为公司不能贷款和对外借债,只能通过股东的个人名义贷款和对外借债,然后由公司承担该笔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本人的名义为企业法人的贷款担保。”及第二十三条:“的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为银行保证贷款。”而股东向公司贷款不属于上述两类贷款范围,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股东个人贷款属于为公司贷款,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及股东应依照《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