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白名单怎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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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问题正好最近帮朋友处理过类似情况可以分享。 先简单介绍一下背景和过程,某客户申请装修贷,银行审批通过后放款20万至客户账户,收款账号为第三方支付账号(此账户为装修企业公户)收款后银行通知装修公司划扣手续费等款项共计6.1万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即装修贷发放额的30%)。之后客户以自有资金4.9万通过上述同一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转入自己账户,并立即分几次提现到个人银行卡中(即所谓的“刷流水”操作)。

问题就出在客户将借款打入指定的装修公司账户后,银行发送的《付款通知书》上明确写明:请贵公司在收到借款人发放的装修款后,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办理保函正本交付事宜;同时,根据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银行发出《提款通知书》才能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而《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主要为确认担保公司可按照银行要求代为行使质权/抵押权,并负责将相关款项划转至指定账户。

也就是说,尽管银行放款成功,但客户并未实际获得该笔贷款,而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代位行使质权或抵押权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客户转账给装修公司的这笔款项,银行认为属于客户的还款,应当抵充本金,而客户及装修公司则认为应该作为服务费抵扣。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争议比较大。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按装修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性质让其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立即转付给客户,则明显有悖于其作为贷款服务平台所应遵循的中立性原则;而如果像银行主张的视为客户还款并直接用于抵扣借款本息,则又无法体现贷款服务的本质特征。 所以,在这起纠纷中,贷款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名目的确有些欠妥当,才造成了后续双方的争议。

当然,客户已经支付的该项费用即使作为服务费也无法退还,因为贷款服务机构已经提供相应的服务,如评估、审核、报告出具等。但如果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方式为完成放款义务后一次性收取的话,那么在贷款机构未放款的情况下,贷款服务机构理应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 这起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就是:双方各自按照自身理解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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