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贷款算不算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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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在原来基础上的再次提供贷款。但这样理解显然不够准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信贷资金管理咨询评估制度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5号)明确:“所谓新发放贷款,是指银行以新的借贷方式、利率和担保条件等进行的一次放贷”;

2003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在定义新发放贷款时,也强调“新发放的贷款”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本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二是贷款没有偿还;三是贷款的发放形式和支付程序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所以可见,新发放贷款有三层含义:

1.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不成立的书面文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设立借款关系的合意,且该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可。

2.贷款没有偿还或者清偿部分未超过三分之一。这主要是考虑,一方面,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仅偿付了部分款项,对于尚未归还的部分,作为新发放贷款对待,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原借款期间、利率基础上继续清偿,并计收复利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贷款利息实行按季结息,结算日为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借款人应当按照按时足额地交纳应付利息。借款人未按规定逾期支付利息的,除须重新计算利息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大额本金,然后再开始计算利息,则有悖于信贷资金的周转规律,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债权的保护。

3.必须严格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措施进行规范。为了防止借款方在债务逾期后,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还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法律对借款方的这种行为是禁止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新发放的贷款不仅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而且借款合同对收回货款的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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