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金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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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咨询,说交了这个费用,没有收到放款,也不知道这个钱能不能要回。 先给大家看看合同条款是怎么写的 上面是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是关于放款条件和放款金额。

下面看一下收款确认书,也就是收款方实际收到金额的凭据。 根据合同条款,放款条件和放款金额都是企业自主决定,但是需要借款人认可并承担相关费用。 所以企业放款之前收的任何费用都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部分约定或者要求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很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被企业收取各种费用,有的金额甚至高达几百万元,这些收费没有合理的依据,属于企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所以,企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部分内容对借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企业收取了费用,但是又不履行放款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放款义务的,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企业返还已收取的费用。

最后提醒大家,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借贷业务,对于双方都是很重要的,否则很容易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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