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股份才算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五)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47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出资证明书并通知债权人。 工商档案里记载的出资金额和所占比例是确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但由于我国目前登记制度采用的是申报制而非实缴制(仅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所以并不影响股东行使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实际进行了出资并且该出资已经过了验资程序,那么股东资格就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应属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其具有股东资格而不必然拥有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