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为自己纳税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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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会计角度看,确实不恰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复印件并核对应税凭证。对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提供了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予以严肃处理。 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办理发票领购也应该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因为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而未能获得相关发票,则是税务登记的问题,和纳税担保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可以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可见,学校作为非盈利性单位且住所无法定地址,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2.从法律角度看,也不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缴纳税款和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有关证件及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并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 “……税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对,查验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本人身份相符…… ”据此,纳税人办理一切涉税事宜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并进行审核、登记。

同时,该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核定有关事项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料清单。从法律规定看,公司要为自己纳税行为提供担保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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