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法人几年换届?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四节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然后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企业改制和职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工会委员会应重新选举产生。
地方总工会或产业(系统)总工会直接领导的基层工会组织,其领导成员的任免应当符合相应的程序;其中,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总工会直接领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在换届期间,因原负责人离任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选负责人的,应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新产生的负责人应在短时间内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