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利息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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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生产经营贷款,按规定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其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财务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属于企业管理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可列入当期损益直接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生的财务顾问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公证费等,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并不是因为真实的资金需求,而是基于企业日常管理需要或为获得税收优惠等目的所支付的费用,因而应当视为不合理的费用开支,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权投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被投资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其收入及由此发生的各项支出,作为纳税人经营所得征税,则投资者的所得税负担与纳税人本身一样。

不过,对于上述事项的处理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单独进行核算,没有单独核算或账证不全,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调整;二是被投资方出现亏损时,首先由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弥补,不足部分再用资本公积弥补,仍不足的部分才用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弥补,用净利润弥补亏空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初投资者投入资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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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对于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对于股息、红利等分红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268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从其他类型的企业获得的分红呢? 根据财税【2005】3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由股东或合伙人分配的合伙企业的盈利”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所从事的行业多为企业性质,因此也应纳税。 对于非股份制公司取得的股利及红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可以不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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