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税预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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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名词是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申报情况做出的初步判断,分为“多退”和“少交”两种情形; “多退”是指纳税人填报的涉税信息或提交的资料存在异常现象或者疑点,可能产生漏交、少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存在的风险,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二、纳税人应补(退)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项目、数量、金额; 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注意的其他事项。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纳税人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更正。 但如果经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并无违法事实发生的,当然也就没有所谓“多退”了; 反之,若确定有“多退”情形的,则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少交”行为,税务机关也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可能会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 无论是“多退”还是“少交”,其实都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所以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符合“退税预警企业”条件的一定就要进行处罚,毕竟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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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是海关和外汇管理局对进出口业务中,存在“有出口没收入”或(更可能)“有进口没收入”的企业提出的新定义名称。 具体含义为: 有出口但无对应收入的,叫做“退税预警企业”; 有进口但无对应收入的,叫做“收汇/核销监控企业”

举个例子说明,一家公司今年从国外进口了10件T恤,但是申报时仅缴纳了1万元的关税及增值税费用用于办理结转手续,则该企业属于“收汇/核销监控企业”。 而如果是另一家公司A向这家企业B出口了5万美元的货物,由于该公司在申报时将这5万美元作为外销收入进行了纳税,且按照该笔交易需要缴纳的税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那么这家公司就属于“退税预警企业”(因为公司对外销售了等额的商品却没有同等金额的国内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可以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稽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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