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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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案件的法院观点,而不是案件本身。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判决还认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单位变更名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书’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年检办法》第十条关于“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参加年检”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其年度检验不得通过:......(四)企业名称未改变的,但注册号改变了的;”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具体手续要求。 本案中,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过法定程序将公司名称由“XX有限公司”更名为“XX股份有限公司”,且经过核准,其公司的名称已改变为“XX股份公司”,相应的股权也经工商变更备案登记。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公司名称在变更后并未得到完全纠正,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名称变更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原告的名称仍有一部分与以前相同从而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中,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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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企业的目的是盈利最大化。当政府的某些政策让企业经营不下去的时候,它们会去打官司; 当政府的某些政策有利于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则可能选择贿赂 。(这是不是说中国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靠走后门?)

至于什么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啊什么的这些法律上的东西就太虚了… 举个例子吧 在2013年6月5日上午的深圳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期间,作为特区的支柱产业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总裁任正非被媒体追问“是否有可能向中兴通讯提供芯片”等问题时表示,自己不会去行贿。 而后,在6月6日上午的中兴通讯股东大会上,有投资者问及如何看待美国对中兴通讯的调查以及后续影响的问题时,中兴高层却称已向美监管机构支付1.7亿美元(约合10.3亿元人民币)罚款并承诺今后不再违反美国规则,这明显是在贿赂美国政府!!!! 中兴真是把中国企业最丑陋的一面给体现了出来。。。。 中国现在还有多少这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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