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创股票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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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简称 ,2014年3月,为了适应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需要,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发行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第13号公告》”)对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根据《第13号公告》的规定,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回归新三板可以选择直接转入挂牌或者择机发行股份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方式进行转板。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定前提下,从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入挂牌,即所谓的小板转板模式;而境内注册的企业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选择在精选层挂牌后在转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即所谓的转板上市,这种模式又称为转板制度。

目前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制定并出台了有关转板的政策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其中对于转板的适用条件、转板程序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一、中小板转板条件 从2004年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启动中小板交易,并于同年12月正式开通中小板网上报价、交易系统。截至2020年底,该板块总市值为8.69万亿人民币,占沪深两市整体市值约为10%左右。 目前而言,根据上交所和中证登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指导意见》以及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转板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以上; (二)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三)公开转让的时间须达一年; (四)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时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五)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三年以上; (六)在中国境内市场公 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非负数且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

以上七项标准基本上与目前在创业板及中小板上市的条件类似,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如公众股东人数要求、盈利指标等要求相较于创业板及中小板有所降低。

二、创业板转板条件 自2019年设立以来,目前创业板已经汇聚了超过千家高成长性的企业,是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之一。随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推行,其市场化改革进程将进一步深化。

根据2020年12月3日中证登联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实施意见》以及2020年12月1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来看,目前转板的标的主要是创业板注册的上市公司,而且也基本上延续了原创业板和原中小板上市条件的框架体系,但在部分指标上作出了相应调整,我们简要概括如下:

(一)转板条件 1、转板公司应当在精选层运行12个月以上,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2、转板公司在申请转板上市前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具体标准参见上文所述;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时的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在上述三个条件基础上,还需要公司主营业务持续从事上市条件中所列的行业类型或在转板后一年内能够改变为所列行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上市情形,并提交相关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转板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中至少一项: ①市值不低于50亿元; ②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0万元; ③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公布财务资料。 2、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股东应当签署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转板上市首日限制转让,转让方向包括转板公司股东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公开发售。 总之,无论是先前的中小板还是现在的新三板,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创新资源和新旧动能转换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而言,无论是通过中小板转板还是选择转板上市,都是实现直接融资的有效途径。当然,不同的路径也会带来相应的成本支出和时间周期上的差别,建议拟转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场环境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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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创”概念的提出,来源于2014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指出,对于新开户客户,融资买入的标的股中应包含深交所上市的中小板、创业板个股;融券卖出标的中可包括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所有上市个股。 对于老客户转入的客户,如其转入之前在沪深两市各上市板块均有交易记录的,则其融资买入标的股和融券卖出标的中应当含有相应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如转入前只在沪深两市任一市场有交易的,则只能对其融资买入标的股和融券卖出标中的某一板块或某几板块的个股进行相应增厚处理,以使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客户达到合理的资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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